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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镇**大道**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其所租住的洛阳市涧西区**街**号**室内,先后四次容留孟某某、董某某等人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韩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孟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自己所租住的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镇**大道**号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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