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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洮南市***小区地下车库,无故将居民夏某某停的黑色途观车恶意毁坏,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车辆被损坏部件价值人民币22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臣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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