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镇**村**组。因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因赌博于2018年1月1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洛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1日21时许,宁某某酒后因琐事与陈某某发生矛盾相互撕扯,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宁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乙打伤。经鉴定陈某某、王某乙为轻微伤。
另查明:韩某某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宁某某等人赔偿陈某某、王某乙20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乙陈述;
2.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3.同案宁某某、王某甲供述;
4.证人孟某某、王某丙、冯某某等人证言;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效波
2020年3月11日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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