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村**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 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9时50许,被告人韩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另行处理)在本区洞泾镇G15高速出口处与陈某甲、陈某乙(另行处理) 因行车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韩某某持金属棍殴打陈某乙,刘某某咬到陈某乙左小腿处。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左小腿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0日9时50分许,其与陈某甲因行车纠纷与被告人韩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韩某某与陈某甲相互拳打脚踢,韩某某手持铁棍打到其背部,刘某某咬伤其左脚。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0日9时45分许,其与陈某乙因行车纠纷与被告人韩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其挥拳打到韩某某脸部,韩某某挥拳打到其头部,韩某某手持铁棍打到陈某乙背部。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0日9时50分许,其和被告人韩某某因行车纠纷与陈某甲、陈某乙发生肢体冲突,韩某某与陈某乙、陈某甲相互扭打,韩某某的眼睛被打肿,嘴部流血,其咬到陈某乙左小腿处,韩某某持铁棍打到陈某甲背部。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涉案的一根长约80厘米的金属棍已扣押在案。
5.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涉案人员陈某乙、陈某甲、刘某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 监控截图、监控录像证实,2019年12月20日9时50分许至9时57分许,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乙、证人陈某甲打架的经过。
7. 伤势照片、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乙左小腿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陈某甲右手中指中节指骨远端撕脱性骨折,构成轻微伤;刘某某构不成轻微伤;韩某某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8. 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韩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9. 《网上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韩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 被告人韩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颖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