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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4********,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 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带着刀从家里来到张某某开的早餐店内,因张某某责怪其丈夫王某某为韩某某开门,被告人韩某某就从腰里拿出刀威胁称要砍张某某,张某某借机跑出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事生非,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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