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刑)到平度市开发区**路仲某某经营的***KTV内唱歌、喝酒。2时许,邹某某驾驶鲁******商务车沿平度市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KTV门前,撞上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四轮车,王某某的电动四轮车撞上仲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轿车,邹某某与仲某某发生争吵,仲某某报警,后经王某某调解,邹某某与仲某某达成和解。张某某、韩某某从***KTV内出来旁观,张某某插嘴要求邹某某为仲某某修车,邹某某称与其无关,张某某遂与邹某某发生撕扯,并击打邹某某面部,韩某某在拉仗时摔倒在地致面部出血,后张某某与韩某某合伙对邹某某拳打脚踢并将邹某某打倒在地,致邹某某右侧第1、2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邹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仲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良芳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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