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苑**号楼**室(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4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六百元。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瞿张,江苏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多次来到被害人张某甲、徐某甲等人家中索要债务,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继续采用焚烧、抛洒冥币、喷字、堵锁眼、堵门阻路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滋扰,影响其正常生活,逼迫其偿还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起,张某乙(系被害人张某甲之子)经人介绍多次向被告人韩某某借款,实际借得人民币3.4万元,后张某乙偿还部分债务。经改换借条后,韩某某实际持有张某乙出具的金额分别为4万元和6万元的借条共2张。后韩某某多次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居**组**号被害人张某甲家索要债务。2016年8月24日,韩某某到张某甲家索要债务,张某甲家人报警,民警处警,并要求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后被告人韩某某先后4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来到张某甲家,采用抛洒、焚烧冥币、喷字等方式索要债务,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4日,被告人韩某某驾车来到张某甲家索债,张某甲表示无力偿还,韩某某遂购买冥票冥纸,在张某甲家门前抛洒、焚烧,以逼迫张某乙及其家人偿还债务。

(2)2016年9月15日(中秋节)下午,被告人韩某某驾车来到张某甲家,抛洒、焚烧冥币,以逼迫张某乙及其家人偿还债务。

(3)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许益峰(另案处理)驾车来到张某甲家,用油漆在张某甲家西侧墙上喷写“欠债还钱”字样,以逼迫张某乙及其家人偿还债务。

(4)2017年1月25日(农历腊月二十八),被告人韩某某驾车来到张某甲家,抛洒、焚烧冥币,以逼迫张某乙及其家人偿还债务。

2.2018年期间,徐某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韩某某借款。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小区**区**幢**室徐某乙父亲徐某甲家,将该房屋防盗门锁眼堵满502胶水,以逼迫徐某乙及其家人偿还债务。

3.2019年2月,吴某某为归还朋友顾某某的欠款,向韩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顾某某作为担保人,韩某某将该款转账给顾某某。后因吴某某无力偿还本息,遂向顾某某索债。2019年3月31日,韩某某驾驶苏FN****黑色帕萨特轿车堵住顾某某家的车库门,阻碍顾某某车辆进出约一个小时,顾某某报警后,韩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将车移走。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逐步如实供述了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往来明细、借条复印件、接处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徐某丙、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徐某甲、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采用“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倩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