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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1996年5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呼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已判刑)因石料质量问题纠集韩某某、隋某某、何某某、刘某甲、董某某、高某某等人,手持镐把、砍刀、铁棍,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宇辉商混站门前将付某某、盛某某殴打致伤,经司法医学鉴定,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盛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于2019年6月5日21时许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 证人胡某某、周某某、赵某甲、刘某乙、孙某某、李某某赵某乙等的证言;

3. 被害人盛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故滋事,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公安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奎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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