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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与微信名为“海富”的男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担任“**”游戏软件代理,并组建群名为“**”等的微信群,拉人入群,利用“**”游戏软件,组织唐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群成员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抽头渔利。经审计,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二人收取房间费共获利人民币185655元。

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八个月以上四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丰吉

检察官助理:张文琼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一百四十四页;

3.补充材料四页;

4.11.29网络赌博案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8.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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