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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3********,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工业园区******6号)。2013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通过上线高某某代理名为“星际扑克”的赌博软件,并发展下线,团队人数1859人,直属下线382人,通过下线客户流水的方式抽取佣金,累计抽取佣金29余万元。现被告人韩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领取佣金截图等;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虹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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