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8月3日分别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邮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9月2日分别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使用“17玩麻将”代理账号,利用微信等软件发展、管理、组织至少20名参赌人员通过“17玩麻将”手机APP软件进入其在该游戏平台开设的亲友圈,采用“转蛋”、“扬州跌倒胡”等方式组织、发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方式由其统一结算赌资。被告人韩某某在从事上述活动中,通过向参赌人员抽头 “水子钱”以及接受游戏公司充值房卡返利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照片;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友明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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