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街,现住延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延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因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在位于延吉市**路的**游戏厅内,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等的12台赌博游戏机(共计16个游戏端口)为李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游戏为名进行的赌博活动提供了条件。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获利人民币3200多元。
2020年1月15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到延边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延吉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交接凭证、扣押款现金借款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
2、辨认笔录;
3、证人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滕龙、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雄
检察官助理:张航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延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所有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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