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文昌市,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琼海市**镇**路**小区**栋**单元**房。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从网上发现了一个赌博网站,并在该网站上选择“幸运五星彩”赌博项目,注册代理账户(账户名:Ar25****,密码:ar47****)并从中设置三个分账户。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向何某甲介绍该网站,并招募何某甲到该网站进行赌博。被告人韩某某为何某甲提供其中一个分账户(账户名:rr****,密码:aa11****)让何某甲赌博“幸运五星彩”,何某甲每次赌博前会事先联系被告人韩某某,将赌资转账给被告人韩某某,被告人韩某某再将赌资充值到该赌博网站分账户上兑换成与赌资等比例的分数供何某甲赌博。被告人韩某某在该赌博网站从事代理可以从参赌人员投注资金中获得1%-2%不等的提成。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共接受何某甲赌资投注约人民币42000元。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韩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公安机关扣押韩某某持有的平板电脑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平板电脑;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何某甲手机截图、赌博网站截图、韩某某指认网站照片、手机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像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接受赌资数额4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平板电脑一台系作案工具,建议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光平
检察官助理:彭 倩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方式:1387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平板电脑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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