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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开设赌场罪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住唐县**乡**村**街**号。2020年6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唐县都亭乡白塔村高某某(另案处理)在唐县南店头乡南高和村韩某某的麻将馆,放置十人台“打鱼机”供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良

检察官助理:任立亚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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