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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办事处**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韩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其承包经营的**快捷宾馆内,容留、介绍卖淫女喻某某、何某向多名嫖客多次进行嫖娼卖淫活动,并根据约定从嫖资中抽取30%的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喻某某、何某某、孔某某、靳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马某某、罗某某、董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白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志强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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