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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强制猥亵)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盱眙县********号。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于1995年11月17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年、五年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趁盱眙县******组曹某甲家无人之际,溜门入室至曹某甲家中,在明知被害人曹某某精神有问题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曹某某拖拽至其家后排西侧房屋内,采用手摸胸部、手指插阴部的方式强行对被害人曹某某进行猥亵。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盱眙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被告人韩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甲、陈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继家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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