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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强奸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委**庄**号1户,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市场北门西侧**店。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镇**佳园小区河边,将母某某摁倒在草丛里,强行与母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琳

2020年9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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