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东营市**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车队队长,户籍地东营市垦利区,住东营市河口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因张某某在公司微信群内发布关于公司的不当言论与发生张某某发生冲突,在**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车队办公室内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使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跃团
检察官助理张艳丽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