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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抢劫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2001********,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4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因手头拮据,遂萌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次日凌晨,韩某某携带一把折叠刀,在长沙市芙蓉区锦泰广场地铁站附近见到被害人张某某独自一人行走,便对其进行尾随。随后,韩某某右手持刀从张某某背后锁住张某某脖子威胁其交出财物。张某某在反抗的过程中,被韩某某用刀划伤右侧颈部以及右手无名指(无法鉴定出伤情)。在韩某某的威胁逼迫下,张某某交出现金人民币100元。在韩某某继续对张某某进行威胁时,张某某的男友赶至现场并报警,公安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韩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的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照片等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陶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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