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曾于200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6年2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9月13日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4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经预谋,来到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号**服装店内,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店员即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抢得人民币9000元,以及iphone8plus手机一部、电脑主机箱一个,又对其捆绑双手、堵嘴后离开。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韩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傲霜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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