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小浩”,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富顺县人,家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2年11月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9年8月19日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邀约王某某(已判决)、杨某某等人到被害人周某某、用某甲、用某乙位于文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农贸市场小区**单元****室的住处找周某某,见到周某某后被告人韩某某打了其一耳光,随后从包内拿出刀来威胁三名被害人,让三名被害人交出四部价值共计人民币11385元的手机(一部华为NEXU6P手机、一部华为荣耀畅玩手机、一部LG牌NEXUS5、一部苹果6S手机)、三张银行卡、两台价值共计人民币5608元的苹果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798元的台式电脑。后王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用某甲、用某乙带离住处,并将被害人用某甲银行卡内的6500元存款取走,被害人用某甲在被带离的过程中跳车逃跑;被害人周某某、用天雨被王某、田某某等人带至文山市**街道办事处文山至砚山出城公路****4S店对面**公路变压器处进行了捆绑殴打,后王某某将用某乙带回文山城后让其离开,又将周某某带至文山市**街道***路**宾馆看守到第二天才让其离开。经文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某和用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被害人用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本案涉案金额为2529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用某甲、用某乙的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5.鉴定意见: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策俊
2020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共761页,光碟4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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