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住**乡**村***号,联系方式:1**********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7月6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以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告知认罪认罚可以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42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韩某某支付被害人苗某某肠衣款182950元及利息,被告人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而拒不履行,到案后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取得谅解;被告人韩某某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对夏邑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韩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履行法律义务给付欠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百军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住**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