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9〕69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陕西联邦义齿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联邦义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被告人韩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至2017年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2017年下半年开始不能正常向员工发工资,经查,自2017年年底至2018年3月,共拖欠二十名员工工资286396元。2018年3月27日该公司员工李某某等20人向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报案。2018年4月3日经开劳动监察大队向该公司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三日内接受询问调查并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该单位逾期仍未支付。期间经开劳动监察大对多次以短信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被告人韩某某均未出面配合处理工资拖欠问题,该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无法取得联系。2018年7月2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公安局,2018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韩某某上网追逃,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
2.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
4.劳动监察部门限期改正指令书、短信通知记录;
5.谅解书;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支付了拖欠的工资286396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承民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0158****。
2.案卷伍册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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