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单位:商洛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梁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月**日,系商洛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6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现住陕西省汉中市**路**号楼**单元**室,系商洛市**公司股东。2017年11月22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伍万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单位商洛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前简称**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停产停业后,截止2018年6月,拖欠李某某等44名务工人员工资合计2017620.71元。2018年12月,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司拖欠工资一事立案查处,并先后于2019年1月5日、1月10日、1月15日向**公司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并支付公司补偿金85万元。收到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相关文书后,被告人韩某某与公司股东梁某某约定双方各负担工人工资的50%。2019年1月,梁某某支付秦某某、王某某部分拖欠工资合计5万元。2019年7月25日,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对**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后,梁某某先后两次支付工人工资合计70万元。梁某某、办案民警多次联系被告人韩某某,通知其按约定兑付拖欠工人工资,但韩某某多次逃避支付剩余拖欠工资。2019年12月19日,韩某某被被抓获归案,截止2020年6月29日,拖欠工人工资已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司会议记录、还款计划书、情况说明、汇款凭证、收条、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劳动监察投诉登记表、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商洛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直接负责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韩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伊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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