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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挪用公款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682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汉族,中专文化,2006年10月至2017年1月任临泉县**镇卫生院收费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4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9月27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临泉县**镇卫生院收费室收费员期间,从事新农合资金报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110506.96元的新农合资金挪为己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往来明细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10506.96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茜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

2.侦查卷宗5册,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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