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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男,195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23日5:00时许,廖某甲、廖某乙、赖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均已判刑)、“小弟”(在查)拨打韩某某的手机称有车辆出售,双方约定在广东省揭西县老车站门口见面,随后韩某某便打摩的前往赶到,廖某甲等人则乘坐从江西省安远县盗窃而来的江铃宝典皮卡车(车牌赣******)前往赶到,韩某某在明知廖某甲等人出售的皮卡车是盗窃而来的车辆,仍以21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辆。经安远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的江铃宝典皮卡车(车牌赣******)在被盗时的价值为83600元。

2007年4月11日5:00时许,廖某甲、廖某乙、赖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小弟”(在查)再次拨打韩某某的手机称有车辆出售,双方约定在广东省揭西县老车站门口见面,随后韩某某便打摩的前往赶到,廖某甲等人乘坐从福建省上杭县盗窃而来的江铃宝典皮卡车(车牌闽******)前往赶到,韩某某在明知廖某甲等人出售的皮卡车是盗窃而来的车辆,仍以14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辆。经安远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江铃宝典皮卡车(车牌闽******)在被盗时的价值为58480元。

被告人韩某某在购买以上2辆被盗车辆后,将车辆进行清理维修后,再将车辆出售获利。案发后,韩某某的亲属共退缴了5万元赃款。2020年9月17日,韩某某因被列为网逃人员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退赃票据、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他人盗窃而来的车辆,予以收购、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敏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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