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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5********,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民警抓获并于2019年11月30日寄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盘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韩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晚,被告人韩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以21900元的价格将6头耕牛卖给张某甲(已判刑),当晚张某甲驾驶载着6头耕牛的贵EP****货车在盘州市**镇**村路上被查获。该6头耕牛系张某乙、赵某某、杜某某三家被盗的耕牛,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6头耕牛价值人民币肆万壹仟柒佰叁拾叁元(41733.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贵EP****车辆一辆、被盗耕牛6头;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邓某某、肖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杜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盘州价认字(2018)30-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6头耕牛系盗窃而来的赃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涉案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周亚运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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