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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组。1989年7月22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2时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刘家桥村至镇德桥镇墟场路段行驶至镇德桥镇中学前路段时,恰遇前方右侧路外元某某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实施左转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元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后门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到事故现场,发现被告人韩某某有饮酒嫌疑,现场在救护车上由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韩某某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韩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9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平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20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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