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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1********,蒙古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徐水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21时许,在徐水区安肃镇107国道**超市附近,被告人韩某某与崔某某因停车就位问题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韩某某将崔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崔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树民

2020年428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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