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因开玩笑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吵进而打斗起来,韩某某用拳头将陈某某嘴角打出血,眼睛打封喉,用脚踹了陈某某头部、肩膀位置两脚。经鉴定,伤者陈某某头部外伤致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之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陈某某损伤程度情况的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师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诗语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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