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75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20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北五马路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前,被告人韩某某因被害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倒车一事与其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中二人互相拳击对方头面部,分别造成二人头面部受伤。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小磊、黄理延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54019****;
2.被告人韩某某卷宗二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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