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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32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5日投案,4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4日11时左右,被告人韩某某因宅基地问题与其弟韩某甲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韩某某用棍把韩某甲的右手打伤,经法医鉴定韩某甲的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证明韩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无前科;

2、抓捕经过,证明韩某某2016年4月5日投案;

3、调解书、收到条,证明双方已于2016年4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韩某某一次性赔偿韩某甲各项损失10000元,韩某甲不再追究韩某某的法律责任;

4、夏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韩某甲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属轻伤二级;

5、韩某甲陈述:证明2016年2月4日11时许,因家庭宅基地纠纷和其哥哥韩某某发生打架,韩某某用一根棍把其右手拇指根部打断了,已经调解好,不要求处理韩某某;

6、韩某某供述和辩解:2016年2月4日11时许,弟弟韩某甲来到家门口,说家里宅子的事,我说咱家的宅子都分开好了,韩某甲和他媳妇桂某某都骂我孬种,我就往韩某甲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韩某甲、桂某某也打了我几下子,我用一根杨棍打韩某甲的时候将他的手打断了。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经审查上述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来源合法,韩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韩某某因家庭宅基纠纷与其弟弟韩某甲发生争执,用棍将其弟弟韩某甲右手打伤致轻伤二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且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有投案情节。建议对韩某某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闫向楠

2016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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