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69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8********,满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乡**村**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17时30分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店内,因被害人常某某误入女浴室,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常某某发生口角,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常某某眼睛、鼻子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常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照片,和解协议书,户籍表现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6.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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