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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590801233,1959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系**处**。被告人韩某某因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4月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营口开发区熊岳镇和平街中国银行内因琐事与其同事孙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韩某某打掉孙某某两颗牙齿。经营**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检察员:***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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