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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2********,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泗县人,住泗县********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和被害人邓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韩某某将被害人邓某某左手中指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左手食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2月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坚

检察官助理:杨 敏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泗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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