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辛寨镇漯河**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毕某某对被告人韩某某的女朋友李某某心生爱慕,屡次追求未果。2018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害人毕某某携带一把菜刀至李某某家中,只有李某某之父在家,毕某某掏出菜刀录制了一段视频发送到与李某某同在的微信群中,李某某看到后,告知了其男友即被告人韩某某,被告人韩某某决定教训一下毕某某。被告人韩某某遂将被害人毕某某约至本区**街道办事处西广场,韩某某事先捡拾了一根棍子,待被害人毕某某到达广场后,被告人韩某某用棍子殴打被害人毕某某,并将其左手打伤,在打斗过程中,从被害人毕某某怀中掉出一把菜刀。经法医鉴定,毕某某左手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梦盈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86400****)。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