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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山西省清徐县********号。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5时40分许,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河西水果批发市场内,被告人韩某某因行车问题与殷某某、李某某发生争吵、厮打,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手持三轮车扶手对被害人殷某某头部击打,经鉴定,被害人殷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询问笔录等;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讯问笔录等;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菡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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