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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0日14时许,**镇**村被告人韩某某因与同村韩某甲的纠纷找到韩某甲家,后韩某某与韩某甲的侄子韩某乙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韩某某用刀子将韩某乙头部、胸部扎伤,将申某某的手部划伤。经鉴定,韩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后双方于2017年3月9日达成民事调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丙、韩某戊、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韩某乙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京辉

检察官助理:侯寓晗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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