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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身份证号码62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镇**路**号,现住甘肃省清水县**镇**廉租房**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去清水县**协会办公室找麻某某商量事情,后就和**协会的会员李某某聊天,程某某就来到**协会办公室。之后被告人韩某某和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韩某某就手挥了一下准备往出走,程某某就朝韩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韩某某就跑过去打程某某,后二人撕扯在一起相互殴打,院子里的麻某某和学生家长听见之后,来到办公室将二人拉开并将韩某某推出办公室,韩某某离开办公室到院子里后,程某某就追出来骂韩某某,并将胳膊勒住韩某某,二人摔倒在地上。继而被告人韩某某与程某某再次厮打,被告人韩某某朝程某某拳打脚踢,被麻某某和张某某拉开并报警。

经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程某某因钝性外力所致机体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无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保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清水县**镇**廉租房**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谅解书、收条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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