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13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号**幢**号,案发前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西安市长安区**管理所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1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新移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用餐后驾车返回自己在长安区郭杜万科城小区一期住地,当其行驶至该小区附近时,适逢被害人田某某醉酒后驾车路过此地,田某某觉得被告人韩某某停车不规矩,影响交通,就摇下车窗玻璃骂了韩某某一句,韩某某觉得莫名其妙被人辱骂,即停车追上前去,质询原因。在质询中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此时,韩某某发现田某某有醉酒驾车嫌疑,遂揪住田某某衣领往万科城小区北门保安亭方向拉拽,在该小区北门外,两人继续厮打,田某某低头将韩某某抓自己前衣领的右手咬伤,韩某某用拳头击打田某某头面部,后韩某某将田某某拉拽至万科城小区北门保安亭处,双方在此继续厮打,韩某某将田某某拽倒,拳脚相加,田某某亦用脚蹬韩某某。在相互的厮打中韩某某致田某某头部受伤、口腔粘膜破损、牙齿脱落,田某某致韩某某头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外伤致牙齿脱落2枚,属轻伤二级,外伤致左颞部头皮裂伤、口腔粘膜破损属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韩某某被田某某咬伤致右手小指、无名指7处斜行皮肤裂伤愈合痕长度累计4.9厘米,属轻微伤。案发当晚由韩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田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此次打架于2019年7月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3. 被害人陈述材料及笔录。
4. 相关的证人证言。
5. 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6. 辨认笔录。
7. 视频监控资料及截图。
8. 被害人田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9. 被害人田某某的医院诊断病历。
10. 被告人韩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11. 被告人韩某某的医院诊断病历。
12. 相关的情况说明。
13. 被告人韩某某户籍信息。
14. 田某某的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因交通纠纷与田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刚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三张,讯问视频光盘二张,报警录音光盘一张,现场视频光盘一张,谈话视频光盘一张,走访视频光盘一张。(共九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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