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4******1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乡**村**区**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在焦作市解放区大杨树街**足道**楼**房间,因被害人李某某坚持要告韩某某,韩某某遂对李某某实施伤害,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李某某刺伤,致使李某某颈部受伤、右侧环杓关节脱位。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辉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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