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0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乡**村**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0时20分许,被害人谢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的“**清吧”(以下简称“**清吧”)醉酒滋事,并与在现场劝告的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清吧”的店长)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拳击谢某某的脸部,致使谢某某的鼻部等处软组织挫伤、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架地点指认照片;2.纠纷受理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湖南省人民医院诊断报告单、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姜某某、芦文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势程度鉴定意见书;7.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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