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6日14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村“**”下面的地里(**弃渣场),被告人韩某某用铁锨将被害人张某某头部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颅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园园
马 琳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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