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打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村**号楼**房。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30分许,在周村区**生活区**号楼附近,被告人韩某某与张某某因口角纠纷相互推搡,在被害人张某某打了被告人韩某某脸部一巴掌后,被告人韩某某用木质椅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右胳膊、背部等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医药费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倩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88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