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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1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时许,在太和县**镇**村委**村**路上,因琐事被告人韩某某对闫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闫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某甲、闫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号1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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