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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安市武镇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15时许,被害人汪某某、李某某在四会市**街道**标段工地2号楼二楼做水电安装,因施工队没有在水泥柱上预留安装水电线的槽位,二被害人便站上一张简易装订成的长木凳进行钻孔,负责施工队的被告人韩某某来到现场制止,韩某某连续两次用手摇晃长木凳,导致李某某和汪某某站立不稳从木凳摔下,造成汪某某头部和手部受伤、李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汪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韩某某留待现场等候处理。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19年11月29日

附:

1.全案材料贰册、换押证壹份随案移送;

2.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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