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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居住地广饶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1时许,在广饶县**镇**村中石化加油站西边路口,被害人聂某某和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协商过程中与被告人韩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发生争执,韩某某赶到现场后殴打聂某某致肋骨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琐事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洪涛

检察官助理:吴英秀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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