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8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曾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2020年1月20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到被告人韩某某位于徐闻县**镇华丰路家宅一楼大厅讨要借款,其间双方发生言语纠纷,后被告人韩某某生气打了张某某一巴掌,导致张某某摔倒受伤。当天17时许,张某某报警后民警到场处警。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韩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法医鉴定、附卷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云
检察官助理:简江涛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证据清单》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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