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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杀人案)_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辽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现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3月27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东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韩某某随男友石某某从北京驾车到东丰县看望石某某朋友王某甲,二人入住东丰县“御水丹堤”宾馆。3月26日晚,韩某某、石某某、王某甲在东丰县“爱尚虾友记”饭店吃饭,席间,王某甲找来表弟邢某某等人一同进餐,随后又一同到东丰镇“夜未央”酒吧继续饮酒。在酒吧期间,韩某某与邢某某加为微信好友。27日零时许,韩某某、石某某、王某甲、邢某某共同从酒吧回到御水丹堤宾馆入住。1时许,石某某因韩某某与邢某某互加微信与韩发生争执,在二人入住的208房间内争吵并厮打,厮打过程中韩某某从房间内的麻将桌上拿起水果刀向石某某右肩胛、右手臂各刺击一刀。邢某某、王某甲得知二人争吵后,从共同入住的107房间上楼到208房间劝架,进入房间后见韩某某手中持刀,邢某某、王某甲上前阻拦,韩某某为挣脱二人,向邢某某右颈部刺击一刀,向王某甲左肩划一刀。邢某某受伤后跑下一楼倒在吧台旁身亡,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系右上臂肱动脉、贵要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被害人邢某某系右锁骨下动、静脉离断,右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王某甲系轻微伤。被告人韩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宋某某的证言;4.书证;5.物证;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海迁

            王少玮  

                              2020年9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检察卷宗1册,光盘6张。

3.作案用尖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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