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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镇**庄。2020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9月2日,在青岛市崂山区**路与**路厕所附近的绿化空地,酒后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韩某某将王某某打倒在地后,拳打脚踹、持酒瓶击打王某某头面部数下,并置头部出血倒地不起的王某某于不顾后逃离现场。

法医鉴定:王某某脑挫裂伤、颅内胼胝体及扣带回出血及硬膜下或硬膜外血肿,已构成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眶壁骨折、右侧颧骨骨折、面部多个不规则状创口累计达9.5cm,均构成轻伤二级;头面部挫伤肿胀并伴有双眼睑青紫肿胀、左颈部、左胸部挫伤及右肩顶部挫擦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送检的玻璃瓶瓶身处、竖格裤子裤腿处、路上碎玻璃、韩某某裤子裤腿处、毛巾、血泊血迹上检出的人血,与王某某血斑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97×102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病例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武某某、孙某某、于某某证言、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杀人,致人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昝立群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资料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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